向驻新加坡使馆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办理须知
【受理对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受理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请申请人通过邮箱singapore@csm.mfa.gov.cn联系我馆索取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