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驻新加坡使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须知

2023-09-13 15:23

 【受理对象】

在中国国外的中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加入新加坡国籍前曾获得新永久居留权(PR,下同)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即经新永久居留权加入新加坡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可向我馆申请办理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2.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3.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香港地区中国公民办理加入新加坡国籍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以及加入新加坡国籍前曾获得新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原香港地区中国公民申请国籍变更,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中国国籍专栏。根据本人情况,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或申报国籍变更。有关申请或申报材料请直接递交或邮寄至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指定地址。如需使馆转交,请于工作日9:00-12:00到使馆领事服务大厅申请向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转交相关材料(联系费15新加坡元,需使用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受理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中国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

【审批机关】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公安部负责审批。如申请人向我馆提出申请,我馆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公安部审批。

【所需材料】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于工作日9:00-12:00至使馆领事大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填妥的《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2份。

2.填妥的《自愿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申请人到馆签署姓名和日期;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当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并现场签字)。

3.申请人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规格为48*33mm,分别贴在《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规定位置)及电子照(申请受理后我馆将告知提供方式)。

4.申请人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或中国出境入境证件等。

6.申请人未曾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声明书原件(到馆填写)。

7.申请人已经取得或者拟取得新加坡国籍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新加坡公民权证书、新加坡护照、新加坡公民身份证或新加坡移民局入籍宣誓通知等。

8.申请人为外国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外国籍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新加坡护照、新加坡公民权证书或新加坡公民身份证等)和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出生证、出生公证或父母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9.受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申请人将接受我馆领事官员面谈(请留足面谈时间)。

【缴纳手续费】

申请受理后需缴纳手续费10新加坡元(需使用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领取退籍证书】

经审批机关批准退出中国国籍者,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并由我馆当面转交申请人。我馆同时注销申请人持有的有效中国护照、旅行证等实体证件。国籍证书按人收费,每人收取40新加坡元,需使用信用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注意事项】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双方或一方)陪同办理。如法定监护人父母其中一方不能陪同办理,应由其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联系方式】

1.领事证件咨询邮箱:singapore@csm.mfa.gov.cn;

2.领事证件咨询电话:(65)64712117、62581795(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